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切实贯彻执行教育部(原国家教委)第20号令《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促进我校实验室建设、实验室管理和实验教学管理规范化、科学化和高效化,提高实验教学质量和科学研究水平,提高办学效益,培养高素质的各类人才,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学校各类实验室,包括实验实习场所、操作室、训练室和工作室,是开展实验教学、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生产试验的重要场所,隶属学校或依托实验与教学资源管理中心与二级学院管理。
第二章 实验室管理体制及部门主要职责
第三条 我校实验室实行学校和实验与教学教资源管理中心、二级学院两级管理,学校由一名副院长分管全校实验室工作,教务处由一名处长或副处长分管协调全校实验室工作,科研与学科建设处由一名处长或副处长分管协调学院研究所(室、中心)所属实验室,国有资产管理处由一名处长或副处长分管全校实验室仪器设备工作 。
第四条 学校设立实验室工作委员会,由校领导、有关部门负责人和学术、技术、管理等方面的专家组成。对实验室建设规划、实验室项目建设、高档仪器设备布局、实验室科学管理、实验室评估、实验室开放和人员培训等重大问题进行研究、咨询,并提出建议。学校实验室分为公共基础课实验室、专业课实验室和研究(或开发)型实验室三类。
第五条 教务处管理工作主要职责:
1. 贯彻国家教育方针,执行国家、省和学校有关实验室工作的政策、法律和规定;
2. 制定学校实验室建设规划,按“项目管理”办法,审查实验室建设项目立项申请;审核实验教学计划、实验教学大纲和实验教材(或实验指导书);审查仪器设备配备方案;
3. 制定实验教学管理规章制度和实验室管理规范,检查督促各项工作任务的完成情况和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
4. 监控实验教学过程和实验教学质量,对部门之间的实验教学工作进行协调和安排;
5. 协助实验室队伍建设,与人事处一起做好实验室人员的定编、岗位培训等;
6. 收集、整理全院实验室教学任务、人员情况、实验项目等基本信息,建立实验室管理信息系统,按要求汇总上报;
7. 负责组织实验室评估,积极推进实验室管理改革和实验教学改革;
8. 检查督促实验室开放,组织协调学生课外科技活动;
9. 参与报损、报废教学仪器设备的处理。
教务处处理实验室日常工作的机构是实践教学管理科。
第六条 科技处管理工作主要职责:
1. 贯彻执行国家、省和学院有关实验室工作的政策、法规和规定;
2. 制定研究所(室、中心)所属实验室的设置条件,统筹规划研究所(室、中心)所属实验室的设置,加强学校研究所及实验室的对外交流和协作;
3. 制定研究所(室、中心)所属实验室对外学术交流和对外技术合作条例,使学校对外研究工作有序进行;
4. 督促研究所(室、中心)所属实验室的研究工作,随时监控研究所(室、中心)所涉仪器、设备的使用状况和使用率;
5. 制定研究所(室、中心)所属实验室项目管理条例,代表学校对各研究所(室、中心)所属实验室实行项目管理;
6. 制定研究所(室、中心)研究成果管理和奖励办法,组织研究成果转让和对外合作。
第七条 物质设备处管理工作职责:
1. 组织实施实验室建设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负责实验室“项目管理”的实施阶段,负责向申请建设单位下达项目建设任务书,按学校批准的实验室建设项目和(新开或更新)实验项目配置仪器设备,定期对实验室投资效益进行评价;
2. 负责调配实验教学仪器和实验材料等实验运行经费, 负责制定实验物资设备管理及经费使用等规章制度并督促检查执行情况;
3. 负责实验仪器设备及材料的招标、采购、验收、上账、建卡等工作,实行计算机科学管理;
4. 负责实验室仪器设备的维修、安装调试等技术组织工作;
5. 负责实验室仪器设备的配置、调剂、调拨、报损、报废、处理等工作;
6. 负责管理全校实验室仪器设备的基本信息,建立实验室仪器设备管理信息系统,按要求上报信息到主管部门;
7. 配合学院保卫部门搞好实验室安全保卫工作,按法律法规要求为实验场所配备防火、防盗、防爆、防灾害等所需器材、设备。
第八条 实验与教学资源管理中心、二级学院的主要职责:
1. 实验与教学资源管理中心是学校实验教学工作的具体执行单位和相关实验室的管理单位;
2. 在分管校长的领导下,在教务处、国有资产管理处的组织下,负责相关实验课程的教学工作任务和实验室管理;与教务处、人事处一道做好实验室队伍建设及定编定岗工作;与保卫处一道做好实验室安全保卫工作;
3. 与教学部门一道,积极开展实验教学改革工作,尽可能采用先进仪器设备和现代化实验教学手段,研究、开设好综合性和设计性实验;保证学生实验技能训练水平和实验教学质量,保证师生实验安全;
4. 在教学部门主导下,按学校实验室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实验室建设计划,申报实验室建设项目;
5. 根据专业人才培养目标和具体条件配合教学部门拟定相对稳定的课程实验项目;创造条件,完善开放式实验,逐步提高综合性和设计性实验比例,培养学生创新能力和自主管理能力。
6. 根据教学需要制定实验耗材购置计划,做好对仪器设备的保管与维护工作,保障仪器设备正常运行,着力提高设备的使用效率;
7. 负责制定本部门相关岗位职责和管理规章制度,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实验室工作任务;
8. 实施信息化管理,协助上报实验室统计信息;
9. 组织实验室自查,参与学院实验室评估;
10. 开放实验室,为教师从事教学和科学研究提供条件,为学生毕业论文(设计)和课外科技活动提供方便;开展对外服务,为地方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作出积极贡献;
第九条 二级学院的主要职责:
1. 根据学科专业人才培养目标,制定学科专业相关实验室和部门所辖实验教学中心(实验室)建设规划、实验教学计划和实验教学大纲,拟定相对稳定的实验项目,选用优秀实验教材或实验指导书;
2. 认真抓好实验教学各环节,包括预习、备课、上课、辅导、答疑、实验报告的批改等环节,严格实验考核、考试制度,切实遵守各项实验操作规范,保证学生实验技能训练质量,保证实验学生安全;
3. 不断改进实验教学方法,实验内容要不断吸收教学和科技新成果,深入开展实验教学研究,逐步提高综合性和设计性实验比例,着力提高实验教学质量;建立和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定期自查,接受检查和评估;按要求上报实验信息和相关材料;
4. 相关二级学院与实验与教学资源管理中心要通力合作,共同搞好学校实验室建设、实验教学、实验研究等各项工作;与保卫处合作,搞好部门所辖实验室安全工作;
5. 二级学院所辖实验教学中心(实验室)在校主管部门、二级学院领导下开展工作。二级学院由一名院领导分管实验教学中心(实验室)工作,实验教学中心(实验室)主任负责教学中心(实验室)全面工作;
6. 研究所(室、中心)所涉及的实验室实行在校主管部门指导下的研究室主任责任制,研究所(室、中心)主任负责全面工作。
第三章 实验教学中心(实验室)的主要任务
第十条 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深化实验教育教学改革,完成实验教学任务和科研任务,开展生产实验和技术开发工作,不断提高实验室管理水平和实验教学质量。
第十一条 根据学校审定的教学计划、实验教学大纲、实验项目、实验教材或实验指导书完成实验教学任务。
第十二条 认真做好实验仪器设备的管理、维修、计量和标定等工作,使仪器设备保持完好并处于良好运行状态。研究、改进、自制实验装置,提高实验仪器设备利用率。
第十三条 保证实验项目的开出率,积极改进实验手段和方法,努力使实验教学从验证型向设计型、综合型转变,逐步提高设计型、综合型实验的比例。认真执行学校有关实验教学管理规定和实验室各项规章制度,认真做好《实验运行记录》和《实验室工作记录》,如实填写《实验项目卡》和《实验项目开设情况表》,搞好实验室档案建设,搞好实验室安全保卫工作。
第十四条 积极为教师教学、科研提供实验条件,为学生毕业设计和课外科技活动提供方便。教学法实验室和其他有条件的课程实验室应定期向学生开放,以提高学生的动手能力和科技素养。创造条件向社会开放实验室,提高学院辐射力和影响力,为地方经济社会事业发展服务。
第十五条 实验室专职技术人员要积极从事实验研究、生产试验和技术开发,积极开展学术、技术交流活动,不断提高业务素质。
第十六条 学校研究所(室、中心)所属实验室,其房舍和仪器设备主要为学院科研、教学和对外合作需要配备。研究所(室、中心)任何人不得私自占用或私自予外单位使用。
第四章 实验室建设工作
第十七条 实验室的设置必须有稳定的学科发展方向和饱满的实验教学、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等项任务,具有符合专业要求的人员,有科学的工作规范和完善的管理制度。
第十八条 实验室的建立、调整、更名、撤销等,必须按《宜宾学院实验室建设项目立项管理办法》由有关单位先进行可行性论证,并提出书面申请。教学实验室建设申请由教务处汇总,研究(或开发)型实验室建设申请由科技处汇总,与国有资产管理处共同组织进行论证研究后报学校审批,并向申请单位下达实验室建设项目建设任务书。由实验室工作委员会对建设项目进行验收。
第十九条 实验室建设规划纳入学院发展的总体规划,房屋、大型设备及设施纳入学校基本建设计划,实验常规仪器费、运行费、实验材料费等纳入学院财务计划,实验人员的编制、结构调整等纳入学院人事计划。
第二十条 学校设置实验室建设专项经费,确保实验室、实习场所及附属用房面积生均达教育部要求的5.74平方米以上,教学仪器设备值生均达5000元以上。利用实验室进行有偿服务的,其收入的一部分用于实验室建设。
第二十一条 积极开展合格实验室评估和校级示范实验室建设。示范实验室一般以课程实验室为单位,条件成熟的可以申请省级示范实验室和国家级示范实验室。
第二十二条 积极鼓励实验室的校际间合作、校内合作。鼓励有条件的实验室积极参与校市合作和校县合作项目,并与厂矿企业、科研单位联合,开展多种形式的合作,做到资源共享、优势互补,创造条件建立开放型实验室。争取各方支持,利用各种条件,建立稳定的校外实训基地。
第二十三条 各实验教学专项(实验室)应有相应的近期或中长期建设规划和人员结构及培训规划,该规划纳入各二级学院、实验与教学资源管理中心工作计划,相关领导应督促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实验室)主任及相关人员共同完成建设计划。
第二十四条 研究所(室、中心)所属实验室的建设依学校学科发展、对外技术合作和科研项目需要,由研究所(室、中心)提出申请,纳入学校实验室建设年度计划。
第五章 实验室管理工作
第二十五条 实验室环境管理
实验室是教学和科研的场所,必须切实做好环境管理和劳动保护工作。实验室环境的温度、辐射、病菌、有害气体、噪声、粉尘等必须达到国家规定的保护标准;搞好实验室清洁卫生,保持良好工作环境,要按实验室评估指标体系的要求规范实验室的环境管理。
第二十六条 实验室安全管理:
实验室应密切配合学院保卫处搞好实验室安全管理,按国务院颁发的《消防管理条例》、《化学危险品安全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有关安全的法规和制度,制定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定期检查实验室的防火、防爆、防盗、防事故等安全设施和安全管理制度的落实情况。各实验教学中心(实验室)应成立安全工作小组,由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实验室)主任担任组长,对安全常抓不懈,实验室人员要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意识,落实责任,切实保障人生和实验室财产安全。
第二十七条 环境保护管理:
实验室人员要牢固树立环境保护意识,要严格遵守国家有关环境保护的法规,各实验室应妥善处理“三废”。废气、废水、废渣的排放要注意不污染环境。要随时做好检查和记载。
第二十八条 实验室仪器设备、材料和低值易耗品的管理:
各实验室认真执行《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高等学校物资工作的若干规定》等法规和规章,认真执行宜宾学院仪器设备管理有关规定,切实加强对大精仪器、常规仪器、实验动物、两用物资和低值耐用品、易耗品的使用和管理工作。
第二十九条 实验人员管理:
各实验室应根据本部门特点,建立健全各类实验人员的岗位职责和管理规章制度,根据宜宾学院实验人员考核办法,每年进行年度考核,各实验室应不断改进管理办法,逐步形成一套科学可行的考核标准。加强实验人员的培训工作,努力提高实验人员的学历结构的专业技术水平。
第三十条 实验室档案管理:
各实验室应建立起实验室工作档案,按照有关档案管理要求,认真收集和保存实验室工作基本信息,如实验运行记录、仪器工作记录、维修记录、实验项目、大型精密仪器技术资料和开机记录、学生实验情况、实验教师情况、人员培训情况、规章制度等有关资料。提高管理手段,逐步实现计算机管理,根据上级要求准确提供有关信息。
第三十一条 实验室质量管理:
学校定期对各实验室进行评估,由实验室主管部门按本规程和实验室评估标准,结合我校实际,按实验室基本条件、管理水平、效益、开放、特色等方面,对各实验室工作进行评价和考核,评价结果与该室有关人员的岗位津贴和晋职晋级挂钩。
第六章 实验室人员
第三十二条 实验教学中心主任
1. 中心主任、副主任由学校聘任或任命;
2. 中主任、副主任应由具有较高思想政治觉悟、有较高专业理论素养、有实验教学或科研工作经验、有较强组织能力的相应专业的高级技术职务人员担任;中心主任、副主任,还应具备硕士及其以上学位。
3. 中心主任的主要职责:
①协助相关教学部门编制实验室建设规划和计划,组织实施和检查执行情况;
②领导并完成本规程规定的实验工作任务;
③搞好实验室的科学管理,贯彻执行实验室规章制度;
④负责本实验室安全管理,落实安全工作责任;
⑤领导各实验室人员的工作,制定岗位责任制,负责对中心专(兼)职实验工作人员的培训和考核工作;
⑥负责本中心实验室工作基本信息收集整理及档案制度管理;
⑦负责本中心的精神文明建设,做好职工和学生的政治思想教育;
⑧定期检查、总结实验室工作,开展评比活动等。
实验与教学资源中心和各教学部门应根据上述基本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各所辖实验室主任的工作职责,并认真考核。
第三十三条 实验室工作人员包括:从事实验室工作的教师、研究人员、工程技术人员、专职实验技术人员、实验管理人员、实验工人、库房保管员等。上述人员的岗位职责由相关主管单位根据我校的工作目标,按国家对不同专业技术人员要求、学校有关规定和本专业特点具体制定、实施和考核。
第三十四条 实验室技术人员在工作、生活、进修培训、分房及其他福利待遇方面,享受同级职称专任教师的同等待遇。各类实验人员应严格按岗位职责各司其职,同时又应顾全大局,团结协作,积极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第三十五条 实验人员的编制,由人事处和教务处根据学校的人员编制规定,视其实验教学任务和实验仪器设备情况,并结合我院具体情况,合理折算确定。
第三十六条 实验室各类人员的职务聘任、职务晋升,由人事处根据有关教学单位及实验室主管部门的考核结果,根据实验室工作的特点,按照上级主管部门和学校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对于接触有毒有害工作的实验室人员,学校人事处将按国家教育部教备司(1988)008号文件《高等学校从事有害健康工种人员营养等级和标准的暂行规定》,核定有关人员的保健费等级。实验室负责人应对实验人员认真考勤,期末将实验室人员名单和人员实际上岗天数报人事处,由人事处核发相应等级的营养保健补贴以及有关劳保用品。
第三十八条 学校定期对实验室工作进行检查评比和评估,对成绩显著的个人和集体进行表彰和奖励,对违章失职或工作不负责任造成损失的人员进行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情节严重者,将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各实验室应依照教育部(原国家教委)第20号令《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高等学校实验室评估指标体系和评估标准》,教育部本科合格评估标准和本规程,结合本部门工作实际,制定出相应的规章制度,并认真执行。教务处、科技处、国有资产管理处、人事处、保卫处、各相关二级学院、实验与教学资源管理中心等应采取具体措施,落实本规程规定的相关责任。
第四十条 本规程根据宜学院教[2007]351号文件修订,从发文之日起执行。与过去规程有冲突的,照此规程执行。
二○一一年四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