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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宾学院实验教学管理办法

发布者: [发表时间]:2017-06-14 [来源]: [浏览次数]:

第一条  为规范实验教学管理,完成实验教学任务,提高实验教学质量,培养合格的本、专科人才,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开展实验教学的场所包括各类实验室、操作室、训练室、工作室等。实验教学分基础课(含技术基础和专业基础课,以下同)实验教学和专业课实验教学。基础课实验教学主要针对全校或多数二级学院,专业课实验教学主要针对本专业、本学科和相关学科。实验教学应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不断吸收科技和教学新成果,更新实验内容,改革实验教学方法,提高实验教学质量,通过实验培养学生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严谨的科学态度和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培养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专门人才。

第三条  认真制定实验教学计划和实验教学大纲,确定相对稳定的实验项目,明确实验教学任务。

1、教学计划是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落实专业培养目标,组织教育教学工作的最基本的教学文件。制定或修订实验教学计划、实验教学大纲时,要根据各专业特点、培养目标,设置完善的课程体系,明确对实验教学环节的各项要求。

2、凡教学计划要求开设的教学实验,条件成熟的要独立设课。原则上在30学时以上,并经多年试验的实验课程应单独设课;不足30学时,但经相关部门审定的实验课程也可以独立设课,其管理等同于学院其它理论课程。条件暂不成熟或实验课时偏少的教学实验按一定比例计入该门课程的总成绩中。

3、无论是否独立设课的实验课程,都应制定相应的实验教学大纲。

实验教学大纲应包括以下内容:

(1)实验教学的地位、作用和任务;

(2)通过实验应理解的基本理论,应掌握的基本实验方法,应获得的基本操作训练和技能;

(3)单独设课的实验课程的学时(或学分),未单独设课的实验课程的学时(或学分)及在课程总学时(或总学分)中所占比例,考核评定的办法;

(4)应开设的实验项目及各实验项目的基本要求。必做实验项目和选作实验项目划分的原则说明;

(5)实验教材或实验指导书,主要参考资料;

(6)与相关课程的关系,必须的先修课程等。

4、根据专业培养目标、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确定开设的实验项目。

实验项目是实验教学内容的菜单。实验项目的质和量是搞好实验教学的关键。实验项目必须保持相对稳定性,实验教学开设的项目应是已立项的项目。如有变动必须填报《宜宾学院新开实验项目申请书》,由学校主管部门审查及分管校领导批准后实施,各教学单位无权随意更改实验教学项目和内容。每门实验课程的实验时数、实验项目的个数及每个实验项目的学时数都要符合教学大纲要求,可开出实验项目要多于教学大纲规定的实验项目个数,以增加实验项目的可选性。各课程实验室按实验项目配备必需套数的仪器设备,准备充足的实验耗材和完善的教学文件。按实验项目安排实验课日程。

学校实验教学主管部门将积极推行“实验项目管理”,陆续向全校公布各课程实验项目。

第四条  实验教学的组织实施。

1、严格执行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开齐开足经审定的实验项目。各二级学院、部、中心应在上学期第十八周前安排好下学期所有实验课程的教学计划,填写实验课程呈报表,送教务处实验实习科和教行科。

2、认真做好实验课前准备

(1)实验教学任务于上期期末下达到实验与教学资源管理中心或相关实验室;

(2)各二级学院应及时会同相关实验室和有关部门协商安排实验课程表。时间安排应与学校作息时间同步。实验分组要满足实验要求的最低分组人数。实验课程表、实验教学日历由各二级学院于每学期开学后两周内报送教务处教行科和实践教学管理科。

(3)各二级学院、部、中心要安排通晓课程基本理论、实验技术熟练、教学效果好的教师和实验技术人员承担实验教学工作。要认真备课和试作实验,并编写规范的实验报告。首次参加指导实验的人员必须进行试讲、试作,必须经过实验课程各个教学环节的严格训练,并经二级学院、实验中心主任、教务处实践教学管理科、质量管理科审查认可。

(4)实验前,学生必须预习实验,明确实验目的、原理、要求和注意事项,作预习报告。预习报告须经实验课教师检查认可,否则,学生不得参加该次实验。

(5)实验室接受实验教学任务后应检查、维护好实验仪器设备,准备好各类消耗材料,按时做好各项准备工作。实验室常规管理按《宜宾学院实验室工作规程》(另发文)相关规定执行,各实验室要制定具体措施切实保证实验教学的正常进行。

3、严格要求,认真上好实验课

(1)第一次实验进行前,实验教师必须对学生进行有关规章制度、安全和纪律方面的教育。

(2)每次实验,实验教师都要对实验学生进行考勤。无故不到或迟到15分钟以上者,按旷课论处。缺做实验的学生必须补做实验,并到教务处实验实习科办理补做实验手续后,才能予以补做实验。

(3)实验教师要检查学生预习情况,并简明扼要讲解本次实验的目的、原理、方法、步骤和注意事项。要尽可能留出较多时间让学生自己动手,独立操作完成实验。同时要注意发挥学生的主动性,因材施教,给予恰当的指导。

(4)学生要认真操作,做好实验记录和分析。实验结束,教师要对学生的实验结果进行审核并签字,有错误的要重做。

(5)实验结束后,学生应按规定的要求清理场地,检查仪器设备状态。经教师或实验技术人员同意后,方可离开实验室。

(6)实验过程中,对于违犯规章制度、违章操作、不听指挥的学生,实验教师、实验技术人员有权停止其实验。对造成事故者,或损坏、丢失仪器设备器材者,应赔偿损失,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4、认真完成实验报告

(1)实验课后,学生要及时整理分析实验资料,按时独立完成实验报告。

(2)教师要认真批改实验报告,记载实验成绩。实验报告留相关实验室存档,实验成绩册按规定程序和时间送相二级学院、教务处。

5、实验学生及实验工作人员需认真如实填写《实验项目卡》、《宜宾学院实验运行记录》、《宜宾学院实验室工作记录》、《宜宾学院实验项目开设情况表》,每学期末装订成册保存至各课程实验室,教务处实践教学管理科将不定期抽查。

第五条  实验的考核

1、所有实验课程必须进行考试或考查。

2、实验课程的考核应根据实验课教学大纲要求的内容和实验项目组织考试。考试管理纳入学籍管理范围,按理论课考试管理规定执行。考试包括书面考试和操作考试。考试时间原则上在全院公共课考试的前一周进行。课程总成绩的记载应充分考虑学生平时实验中对实验操作技能、实验综合能力的掌握情况及实验报告的完成情况,适当提高平时成绩所占比例;课程考试成绩、平时成绩所占具体比例由各二级学院根据学科专业特点统一规定。缺交实验报告三分之一及以上或无故缺实验两次及以上者,不能参加该实验课程考试,须二次修读该实验课程,二次修读手续按学院相关规定办理。

3、非独立设课的课程教学实验,学生实验考核成绩合格,可取得课程教学实验的相应学分。

4、有请假手续缺作实验达三分之一及以上者,在办理相关手续,交纳一定实验成本费,补做所缺实验后,方能参加实验考试或考查。因公假缺做实验者,按相关规定办理。

第六条  加强实验教学过程监控和质量管理,是提高实验教学质量的保证。

1、教务处将采取有效措施监控实验教学运行状况。检查《实验运行记录》等表格填写情况、教学大纲执行情况、实验项目完成情况、学生实验报告批改、实验考试或考核、实验教学质量分析及学生和教师的意见反馈等。严禁实验时数、实验项目个数与教学计划、教学大纲不符,严禁任意减少或侵占实验时数,杜绝实验报告马虎、实验考核考试手段不落实。教务处将不定期对学生实验技能和实验运行状况进行抽查和情况通报。

2、除主管部门外,各二级学院、实验与教学资源管理中心要切实负起责任,抓好实验教学质量监控,抓好实验教学计划、考核、考试的执行。有条件的课程,其考试应向建立题库的方向发展,发挥考试“指挥棒”的作用,确保实验教学正常进行和实验教学质量稳步提高,积极推进实验教学改革。

3、拓宽实验教学范围,逐步开设综合训练性及设计性实验项目,并提高其比例。原则上验证性实验 : 综合性、设计性实验为8:2;独立设置课程可对其体系整体改革,对学生分级训练,立足实用性、科学性、先进性、系统性,积极发展计算机辅助教学、多媒体教学,扩大信息量,真正发挥资源和时间的最大效率。

4、更新实验教学内容,实验项目既要保持相对稳定性,又要保持一定的更新率,实验项目更新率一般保持在10%左右。

5、发挥学生在实验教学中的主体作用,开放各类实验室,重视培养学生独立学习能力和创新精神。

在保证完成大纲要求的实验任务的同时,各课程实验室应增加学生选做实验项目,灵活安排实验时间,支持学生课外科技活动。逐步开放实验室,培养学生的动手能力、独立工作能力和创新能力。开放实验室可增加现代化演示实验(仿真实验),收取学生部分实验成本费,解决经费不足的困难。对毕业年级的学生完成毕业设计和毕业论文,各实验室应给以最大的支持。

第七条  加强实验室工作人员队伍建设是提高教学质量的关键。

1、实验室工作人员包括从事实验室工作的教师、研究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实验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人。完成实验教学任务和提高实验教学质量需要实验室工作人员分工合作、各司其职、密切配合。

2、要有计划地引进和配备实验室工作人员,组织培训学习、提高素质、提高专业技术水平,形成合理的专业技术结构、职称结构和年龄结构。

3、开展实验教学研究,改革实验教学方法,提高队伍水平,提高实验教学质量。

实验室工作人员要主动进行实验教学改革,积极开展实验教学方法、实验内容、实验手段的研究。研制新的实验装置、设备,撰写实验研究论文。条件成熟时,要把研究的成果转化为面向学生开设新的实验项目,或充实更新原有实验项目的内容。

第八条  本办法根据宜学院教[2002]25号文件修订,自发文之日起实施,原有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二○一一年四月十五日